高某、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5民初2698号
当事人 原告:高某。
被告:韩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曲宏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