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与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某与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6369号
当事人 原告:耿某。
被告:霍某。
审理经过 原告耿某与被告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耿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霍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耿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李文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艾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