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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42:09 266

郭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28932


当事人  原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兆彦,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栾晨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