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与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33588号
当事人 原告:胡某。
被告:严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孟 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佳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