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7659号
当事人 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晖,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正,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成,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黄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黄 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