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1072号
当事人 原告: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浦,浙江杭天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干某。。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与被告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蒋某于2023年3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唐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