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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43:28 271

蒋某、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81民初1072


当事人  原告: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浦,浙江杭天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干某。。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与被告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蒋某于2023年3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唐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