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寇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02民初978号
当事人 原告:寇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寇宝权与被告李玉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寇宝权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玉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寇宝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寇宝权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孙谢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