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6民初642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马某。
原告李正军与被告马文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李正军预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李正军未按照通知规定期限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军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魏俊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