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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44:09 275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306民初642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马某。
  原告李正军与被告马文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李正军预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李正军未按照通知规定期限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军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魏俊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