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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31 10:44:54 313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1623民初1452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65000元及违约金19450元,共计84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在商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65000元,由原告代替其儿子保管,如果半年内被告不把65000元交给原告,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期间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钱款,被告一直推脱不给,被告在2020年11月5日根据离婚协议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附加款,承诺给付原告65000元,违约金19450元,共计845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钱款,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无奈,为此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协议附加条款一份,证明被告依据协议及其附加条款,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84500元。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于原告所举证据,本院经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认定本案相关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依据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7年7月24日协议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根据离婚协议书,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65000元,由原告代替其儿子保管,如果半年内被告不把65000元交给原告,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期间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钱款,被告一直推脱不给。2020年11月5日被告根据离婚协议书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附加款,承诺给付原告65000元,违约金19450元,共计84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钱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及其附加条款,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不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被告刘某未按协议及其附加条款的约定支付给原告相关款项,有违诚信。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协议中的相关款项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产已协议归属原告及其子女所有,被告刘某基本是净身出户,就连工资卡,也全部交于了原告及其儿子支配使用,原告诉请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84500元,不符合被告的现实经济状况,也不利于被告现实的工作和生活。因此,被告向原告支付协议中的款项应以分期、分批支付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给原告李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款项人民币40000元,剩余445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魏建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