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民初2777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门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何星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文攀
书 记 员 吕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