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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45:56 257

李与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3民初2777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门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何星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文攀
书 记 员 吕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