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22民初879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荔,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刘灿斌与被告刘传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灿斌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灿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灿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灿斌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贺清元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喜
书 记 员 王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