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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46:36 265

刘某、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422民初879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荔,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刘灿斌与被告刘传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灿斌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灿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灿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灿斌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贺清元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喜
书 记 员 王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