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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Y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47:00 267

刘某1与Y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与Y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05民初31580


当事人  原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刘某才。
  被告:Y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密,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Y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2023年2月24日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刘某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长 文怡昊
审判员 许 萌
审判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