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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47:26 260

刘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6民初1641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彭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胡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军
书记员 宋 男
书记员 郑斯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