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6民初1641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彭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胡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军
书记员 宋 男
书记员 郑斯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