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22民初800号
当事人 原告: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与被告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谭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甘锋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