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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48:10 271

谭某、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22民初800


当事人  原告: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与被告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谭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甘锋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