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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31 10:49:11 266

王某、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881民初520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艾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某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申请法院依法裁定被告立即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人民币3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20年2月2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需在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但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艾某辩称,离婚协议书给付原告30,000.00元确实有这事,但是之前我俩约定好共同借款的钱我还,支付宝也不用她还,这30,000.00元我也不给她了,如果原告把我俩欠的钱给了,支付宝还上,那么我同意给她30,000.00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0年2月24日在洮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载明了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男方给付女方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人民币,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协议书约定的款项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与夫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构成了一个整体,其中男方给付女方30,000.00元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的财产性承诺和约定,在双方身份关系已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关于被告提出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协商过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以及支付宝支出抵顶协议书约定的30,000.00元的主张,被告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而且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与本案争议的30,000.00元没有事实上的关联性,因此,对于被告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某给付3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被告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魏冰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