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3民辖17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诉讼中王某发现,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有巨额款项,当时鉴于双方年龄问题未能一并解决,现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财产问题,特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女方账户存款(需待查询后确认,暂计算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殊原因,该院不便审理,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特殊原因,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长 马志星
审判员 梁 冬
审判员 金珍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