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2民初1628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23年2月1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洁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经核实,原告王某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李明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娈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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