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7230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诗瑶,上海华勤基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砾娇
书 记 员 邹玥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