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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51:01 249

吴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2民初7230


当事人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诗瑶,上海华勤基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砾娇
书 记 员 邹玥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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