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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51:21 284

吴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31民初767


当事人  原告:吴某。
  被告:王某。
  原告吴青青与被告王洪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吴青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吴青青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邓 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红君
书 记 员 黄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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