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1民初767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
被告:王某。
原告吴青青与被告王洪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吴青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吴青青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邓 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红君
书 记 员 黄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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