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民初2867号
当事人 原告:谢某。
被告:王某。
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谢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谢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王竞隆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会超
书 记 员 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