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27251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
被告:袁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丁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 婧
书 记 员 徐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