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8197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陈某。
杨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193,333的财产,案外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193,33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杨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依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