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殷某、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114民初4789号
当事人 原告:殷某。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称请求称:由于被告失信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欠款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被告因离婚财产分清后欠原告款50000元,协议是2022年底前还款10000元剩余欠款2年之内还清,可事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还将原告所有联系方式拉黑,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2月23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记载: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138号2-23-4号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三年内还原告五万元,2022年年底前还一万元,剩余2年内还完,原告于2023年2月25日还4800元,2023年3月1日还3000元,共计偿还7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于××××年××月××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于2022年年底给原告1万元,该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支付7800元,剩余2200元应予支付,因剩余4万元约定的支付日期未到,被告暂不需要向原告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日给付原告殷某2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李长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