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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31 10:54:28 273

赵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281民初1


当事人  原告:赵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某给付欠款38000元。事实和理由:赵某与陈某于2020年8月13日在吉林省蛟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内购买的长安牌小箱货车归陈某所有,由陈某偿还该车贷款,陈某于2022年8月13日前给付赵某38000元。现给付期限届满,陈某尚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赵某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最后陈述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赵某与陈某于2020年8月13日登记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一辆长安牌小箱货车归男方……男方欠女方38000元(叁万捌仟元整)2022年8月13日之前还清,车贷归男方偿还。”庭审中,赵某自认陈某于2023年2月21日偿还欠款2000元,尚欠36000元至今未给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与陈某于2020年8月13日在蛟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成立并生效。陈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赵某偿还欠款。故本院对赵某要求陈某给付欠款3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某36000元;
  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赵伟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