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402民初1744号
当事人 原告:赵某。
被告:刘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落款
审判员 郭树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若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