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与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某与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2532号
当事人 原告: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梅,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素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左某与被告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左某与被告辜某于2023年3月16日分别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左某与被告辜某于庭审后自愿提出双方继续搜集新证据,需要另行解决的理由正当、合法,故本院支持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某与被告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辜某负担75元(已交纳)。
后立即生效。
落款
审 判 员 傅玉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邵皖玉
书 记 员 杨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