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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59:11 269

K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K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4民初9045


当事人  原告:K(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忠,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
  原告K(高某)诉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K(高明XX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离婚后所卖房款17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4月9日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因感情完全破裂,于2017年6月9日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3年7月购得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一套,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离婚后,双方将此房出售。原告于2018年10月与买房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即于同年11月返回韩国,之后就再也未来过中国。此后的卖房流程均由被告一人负责,售房款482.50万元也由被告一人收取。依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售房价款除扣除未还贷款及相关费用之后,男女双方一人一半。但至今被告前后数次只归还原告15万元左右。近日应被告之约,原告来中国与其当面交收售房余款。但来到上海后,被告却拒不接听原告电话,强调生病住院,对原告不理不睬,原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其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XX路XX楼XX号楼XX单元XX号,因工作原因经常往来上海、河南,在上海并无固定居所。
本院查明  经查,原、被告原系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申请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登记在沪地址虽为上址(登记有效期2015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4日),但上述房屋出售后被告并未居住于该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目前在案证据,被告实际居住地不在上海市嘉定区,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案应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 判 员 叶 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淏昱
书 记 员 吴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