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李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某、李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02民初2735号
当事人 原告:董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肖 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