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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1:14:18 268

姜某、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422民初1765


当事人  原告: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秀娟,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
  原告姜某诉被告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姜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姜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顾正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钱 军
书 记 员 谢 飞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