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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1:14:40 253

李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84民初1486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郭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晓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