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4民初4848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常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李某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张焱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