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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1:15:00 250

李某与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4民初4848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常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李某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张焱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