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2376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梁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泽琼与被告梁伦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泽琼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泽琼自愿撤回对被告梁伦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泽琼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李泽琼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郭显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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