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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1:16:34 239

李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4民初14687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徐某。
  原告李容毅与被告徐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容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容毅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邵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昊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