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4687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徐某。
原告李容毅与被告徐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容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容毅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邵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昊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