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781民初560号
当事人 原告:林某。
被告:张某。
林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收到立案材料后,原告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林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韩国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苗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