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6697号
本院对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21)京0111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第十页落款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补正为“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落款
审判员 殷岚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