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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元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1:19:30 252

刘元元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元元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1民初16365


  刘元元。
  王某。
当事人  原告刘元元与被告王文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翟友林调解,原告刘元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元元以其已与王文斌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元元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李文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怡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