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元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元元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6365号
刘元元。
王某。
当事人 原告刘元元与被告王文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翟友林调解,原告刘元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元元以其已与王文斌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元元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李文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怡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