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322民初1426号
当事人 原告:陆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2023年3月13日,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伍 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江一帆
代理书记员 袁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