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1、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某1、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2401民初1918号
当事人 原告: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2。
被告:周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1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受理案件,2023年3月3日吕某1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吕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吕某1。
落款
审判员 申贞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