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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31 11:20:33 248

马某、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781民初431


当事人  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铁力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马某与付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铁力市××期××号楼××单元××层××室楼房的约定有效,上述楼房所有权归马某所有,付某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付某负担。事实及理由:马某与付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3月29日,马某与付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铁力市××期××号楼××单元××层××室楼房归马某所有,该楼房系马某与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购买,购房发票登记在付某名下,离婚后,马某按月偿还楼房贷款,现贷款已全部还清,马某多次找到付某要求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付某拒不协助,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付某未作答辩。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月4日,马某与付某登记结婚。2013年1月5日,双方购买位于铁力市××期××号楼××单元××层××室楼房,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登记付款方为付某,2013年1月10日,在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林信用社办理房屋抵押贷款。2021年3月29日,双方在铁力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楼房离婚后归马某所有。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楼房归马某所有的约定,系马某与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之规定,因双方尚未办理案涉楼房的产权登记,双方未取得案涉楼房物权上的所有权,故对马某主张案涉楼房所有权归其所有,不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楼房归马某所有,付某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马某主张付某协助其办理该楼房的产权登记手续,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零九条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马某与付某于2021年3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铁力市××期××号楼××单元××层××室楼房归马某所有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马某办理上述楼房产权登记手续;
  三、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7.50元,由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谢金秋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