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4民初2883号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陈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刘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艾丽雅
书 记 员 尹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