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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31 15:50:23 253

牛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821民初489


当事人  原告:牛某。
  被告:崔某。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被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牛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崔某给付牛某财产折价款90,000元。事实和理由:牛某、崔某于2020年7月6日协议离婚,约定牛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款100,000元。崔某没有将该款给付牛某,因此在同日为牛某出具90,000元的借条一枚,双方同意10,000元用于孩子抚养费。崔某承诺以卖房款给付牛某却未能给付,遂依法诉讼。
被告辩称  崔某辩称,认可离婚协议约定内容,没有给付案涉款项的原因是牛某未能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认为该款项应抵顶抚养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牛某与崔某于2003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女。2020年7月6日双方在镇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分配部分约定:1.镇赉县凌云小区2号楼5单元302室,面积87.3平方米,归男方所有;2.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现剩余人民币100,000元,待提现后归女方所有。同日,崔某为牛某出具借条一枚,载明:借离婚钱九万元整,崔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各一份、欠据一枚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牛某与崔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事由,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崔某应按协议约定将应分割给牛某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即股票折价款给付牛某。双方同意以财产折价款中的10,000元抵顶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给付折价款的条件是“待提现”,经查,现崔某不存在客观上无法克服的股票提现的阻却事由,在牛某催告其在合理期限给付后,崔某仍不给付,其行为侵犯了牛某的合法权益,故牛某要求崔某给付财产折价款9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子女抚养纠纷与本案财产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关于抚养纠纷应另案告诉。故崔某关于不给付折价款是因为牛某未履行对婚生女的抚养义务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崔某关于要求以财产折价款抵顶子女抚养费的主张未能得到牛某的认可,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牛某财产折价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黄春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