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3民初2473号
当事人 原告:秦某。
被告:周某。
原告秦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秦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秦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王卫青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恺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