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某与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4211号
当事人 原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佳,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王某。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乐雯晴,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曾于2023年2月2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以撤诉结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王某、陈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47,350.16元以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落款
审判员 张 南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