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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5:52:03 236

沈某与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某与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7民初4211


当事人  原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佳,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王某。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乐雯晴,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曾于2023年2月2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以撤诉结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王某、陈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47,350.16元以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落款


审判员 张 南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