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某、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22民初166号
当事人 原告:司某。
被告:何某。
审理经过 原告司发英与被告何成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司发英于2023年3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司发英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发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司发英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乌兰齐齐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仁 民 民
书 记 员 聂 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