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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5:59:04 237

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2民初31545


当事人  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原告宋某之子)。
  被告:李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2023年3月13日,原告称其还需继续准备证据材料,故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王 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