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31545号
当事人 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原告宋某之子)。
被告:李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2023年3月13日,原告称其还需继续准备证据材料,故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王 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