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721民初559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冯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红与被告冯振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受理,2023年3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翟青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振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尚欠款22.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22年1月27日协议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由被告给付原告25万元协议生效后,被告只给付原告2.5万元,尚欠22.5万元至今未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冯振东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金红与冯振东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1月27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王金红主张有家庭财产要求与冯振东共同分割,但是并未举证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王金红主张有家庭财产要求与冯振东共同分割,但是并未举证证明。故对王金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金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337元,由原告王金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翟青山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末